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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呼伦贝尔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2-03-09
呼伦贝尔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2022年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发出温馨提示:
       一、积极响应要约。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
       二、做到四项必谈。企业与工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培训、技术工人待遇、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集体协商,做到职工福利费、休息休假和加班费支付标准、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四项体现企业具体福利待遇内容必谈,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合同。
       三、提高协商质量和效果。企业要紧密结合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开展协商,重点抓好协商代表确认、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专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要密切结合职工最关心、最密切的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合同公示、监督检查、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环节,达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
       四、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须向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各企业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开展集体协商创造必要的条件。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召开全体代表会议的,企业(区域、行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参考以下方式进行。
       1.可将合同草案发至职工代表(或职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流动票箱、局域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票决制通过。并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统计后作出决议;已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区域、行业)亦可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待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保存票决的相关资料备查。
       2.区域、行业可将合同草案发至所属企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表决制通过,并将表决情况报送所属区域或行业,区域或行业依据各企业表决情况做出决议。
       五、规范完成审查备案。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完成网上备案,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六、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评估方案为指引,按照评估标准从协商内容、程序等各方面规范集体协商工作,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开展要约、签订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是企业申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必要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是企业和职工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必要条件,请各企业及时开展集体协商要约。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