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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呼伦贝尔市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0-03-11
呼伦贝尔市各类企业:
       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的特殊时期,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作为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主线,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疫情影响,切实稳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以“三要”为重点,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及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一要向两个重心倾斜。未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重点开展以“四必谈”必谈项+自选项的协商模式,将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加班费支付标准及轮调休方式、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事项相结合,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暂时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按照“合法合理、共商共决、利益兼顾、灵活实效”的原则,针对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薪酬福利、轮岗轮休、年休假和自设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进行重点协商。
       二要签“1+3”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疫情期间要加强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严格遵循协商法定程序。要约行动作为确保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可缺少的步骤之一,市总工会、市人社会局、市工商联将适时对各单位开展“要约行动季”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无故拒绝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并对拒不签约的企业实行年度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一切先进评选资格,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不得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特此函告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呼伦贝尔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3月6日    
 
 
 
 
 
 
 
 
特殊时期集体协商七个程序
       当前,呼伦贝尔市防控疫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众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这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希望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