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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呼防指字〔2020〕49号文件补充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1
呼防指字〔2020〕51号
各旗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督导组:
根据自治区政府2月10日上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视频调度会议精神,现对呼防指字〔2020〕49号文件第四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于来自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的十四个省市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截止2月10日隔离不满14天的,全部集中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到满14天。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从即日起,新进入(返回)我市的上述省市人员立即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于湖北及疫情较重的十四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外来人员,隔离不满14天的,要做详细准确的排查,并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准备。
上述工作要在2月11日18点前完成,并把落实情况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附件: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内防指电〔2020〕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呼防指字〔2020〕49号)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内防指电〔2020〕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呼防指字〔2020〕49号
 
各旗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督导组: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电〔2020〕3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截止2月10日隔离不满14天的,全部集中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到满14天。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来自湖北和武汉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截止2月10日隔离不满14天的,全部集中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到满14天。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直至返程。
三、对从齐齐哈尔市返回我市的在治患者及相关陪护人员,严格执行呼防指字〔2020〕42号文件。
四、对于除齐齐哈尔市返回我市的在治患者及相关陪护人员以外,来自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此项工作要在2月10日24点前完成。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